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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翁玲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玲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2刑初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玲玲,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8日经酉阳县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田海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玲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野、代理检察员王兴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玲玲及其指定辩护人田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始,被告人翁玲玲向在酉阳县昌盛纺织品制造厂担任财务工作的被害人严某某多次借款,并伪造聊天记录,虚构自己能够通过其表姐进行基金投资挣钱的事实,使严某某误认为翁玲玲有途径投资基金并获取高额回报。2015年7月9日,严某某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从酉阳县转款给翁玲玲,委托其进行基金投资。翁玲玲收到资金后,将其中9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1万元用于消费。当赌博资金输掉后,翁玲玲再次虚构资金被冻结,需要更多资金“解冻”的事实,让严某某筹钱。次日,严某某再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60万元转给翁玲玲,翁玲玲继续将6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输掉。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严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0日,翁玲玲在浙江省东阳市一餐厅内被民警抓获。指控的证据有翁玲玲的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翁玲玲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交付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玲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翁玲玲对指控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曾主动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派出所投案,但当地派出所并未受理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翁玲玲主观上没有占有严某某所汇的160万元的意图,两人系委托关系,翁玲玲主观恶性小,本身也是受害者,其犯罪行为一部分是因为网络监控不力等社会因素造成的,且被害人严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翁玲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始,被告人翁玲玲向在酉阳县昌盛纺织品制造厂担任财务工作的被害人严某某多次借款,并伪造聊天记录,虚构自己能够通过其表姐进行基金投资挣钱的事实,使严某某误认为翁玲玲有途径投资基金并获取高额回报。2015年7月9日,严某某将1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从酉阳县转款给翁玲玲,委托其进行基金投资。翁玲玲收到资金后,将其中9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1万元用于消费。当赌博资金输掉后,翁玲玲再次虚构资金被冻结,需要更多资金“解冻”的事实,让严某某筹钱。次日,严某某又将60万元转给翁玲玲,翁玲玲继续将6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另查明,2015年7月20日,翁玲玲在浙江省东阳市一餐厅内被民警抓获。2015年7月21日酉阳县公安局对翁玲玲采取拘留措施,后查明翁玲玲处于哺乳期,对其拘留不执行,留置在酉阳县公安局。同年7月23日,酉阳县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对翁玲玲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2016年3月18日,翁玲玲在浙江省东阳市一宾馆内被当地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严某某转款凭证,翁玲玲的银行账户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翁玲玲的供述与辩解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翁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用于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翁玲玲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翁玲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翁玲玲提出的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曾主动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派出所投案的辩解意见,未经查证属实,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翁玲玲主观恶性小,并没有占有严某某所汇的160万元的主观意图,本身也是受害者的辩解意见,经查,翁玲玲骗取巨额钱款用于网上赌博,至今没有退赔被害人任何钱款,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严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翁玲玲犯罪行为受网络监控不力等社会因素影响的辩解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翁玲玲系坦白、系初犯的辩解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8日至202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翁玲玲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珍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人民陪审员  石邦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庹骊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