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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志建与陈尚福、包尾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建,陈尚福,包尾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08号原告:陈志建。被告:陈尚福。被告:包尾仙。原告陈志建与被告陈尚福、包尾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尚福、包尾仙立即清偿货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包尾仙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被告陈尚福、包尾仙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自2011年起,被告陈尚福曾向原告多次购买PVC膜。2012年4月29日、5月4日及5月10日,被告陈尚福向原告购买PVC膜计77898元。事后,被告仅偿付27898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陈尚福、包尾仙于2005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1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尚福、包尾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志建货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陈尚福、包尾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柔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