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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发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发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516号罪犯张发森,男,53岁(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宣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发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缴纳)。张发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37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一中刑减字第24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一中刑减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张发森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张发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深挖犯罪根源,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罪犯张发森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张发森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发森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发森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发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发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刘燕风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清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