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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刁志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刁志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991号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山,该公司员工。被告刁志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刁志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