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100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鲍静静,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继轩、鲍静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5正月初六举行订婚仪式。按照本地农村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88000元。2015年中秋节,我家人去被告家商量结婚的事情时,又给了被告10000元。后我与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均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且双方感情基础并不深,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后原告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婚约礼金共计98000元。被告刘某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5正月初六举行订婚仪式,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2015年中秋节,原告家人去被告家商量结婚的事情时,又给了被告10000元。后原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均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原告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等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订婚时依据风俗给付被告刘某彩礼88000元以及原告家人在中秋节给付被告10000元(共计98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原、被告的婚约既然解除,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见面礼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所收原告彩礼98000元应予返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9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增付2250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