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281号原告许某,女,1989年11月0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张某,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