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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秋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启,庄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李秋启。被执行人庄百松。本院在执行李秋启申请执行庄百松交通事故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