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鹏鹏诉被告黄伟兵、通宇消防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鹏鹏,黄伟兵,通宇消防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074号原告白鹏鹏,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生,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告黄伟兵。被告通宇消防分公司。原告白鹏鹏诉被告黄伟兵、通宇消防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通宇消防分公司、黄伟兵下落不明,无法确认其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鹏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白鹏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