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鹏鹏诉被告黄伟兵、通宇消防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鹏鹏,黄伟兵,通宇消防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074号原告白鹏鹏,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生,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告黄伟兵。被告通宇消防分公司。原告白鹏鹏诉被告黄伟兵、通宇消防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通宇消防分公司、黄伟兵下落不明,无法确认其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鹏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白鹏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