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傅聪与黄开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聪,黄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908-1号申请执行人傅聪,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开发,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聪与被执行人黄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开发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查无财产登记信息,禁止被执行人黄开发持有龙岩万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转让,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聪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开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9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傅聪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黄开发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