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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63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陈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李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