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洪湖市人民医院与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湖市人民医院,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财保49号申请人洪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洪湖市宏伟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郜勇,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才堂,系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文泉大道中央花园17幢2楼203。法定代表人黄凤晖,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洪湖市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发生纠纷,申请人洪湖市人民医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洪湖市洪林大道以北三友国际以东50亩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洪湖国用号)及洪林大道以南新洪湖宾馆以东70亩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洪湖国用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其位于洪湖市宏伟北路一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洪湖国用97字第号)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湖市洪林大道以北三友国际以东50亩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洪湖国用号)及洪林大道以南新洪湖宾馆以东70亩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洪湖国用号)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洪湖市人民医院位于洪湖市宏伟北路一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洪湖国用97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圣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