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宁某乙、陈某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宁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宁某乙,女,1957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陈某丙,男,1988年2月6日,地址扶沟县练寺镇。王某甲申请执行[宁某乙、陈某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