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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宁某乙、陈某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宁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宁某乙,女,1957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陈某丙,男,1988年2月6日,地址扶沟县练寺镇。王某甲申请执行[宁某乙、陈某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