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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娄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470号原告:娄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