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娄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470号原告:娄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