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509号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