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l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客车沿汨罗市川山坪镇村级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川山坪镇联山村路段时,未注意行车安全,将在道路东侧的行人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汨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汨公物鉴尸检字(2016)第0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6)车检字第4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4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汨公交认字[2016]第A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收条及被害人家属谅解书;证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乙、李某丙、吴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吴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尚审判员 李莎莎审判员童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