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思、王晓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