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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思、王晓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