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雅鼎明清古典家具店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雅鼎明清古典家具店,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704行初9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雅鼎明清古典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潭冲村长美咀厂房。经营者:马树棠。委托代理人:杨翔宝,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永光,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钟宝光,男,汉族,196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高焕珍,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雅鼎明清古典家具店(以下简称“雅鼎明清家具店”)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会区人社局”)、第三人钟宝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鼎明清家具店的委托代理人杨翔宝、被告新会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华、黄永光、第三人钟宝光的委托代理人高焕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8日,新会区人社局作出新人社工认(2015)A1-3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钟宝光是雅鼎明清家具店的木工,2014年10月17日15时左右,其在该店车间操作压刨机时右手被刨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钟宝光上述所受伤害为工伤。新会区人社局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有:1、新人社工认(2015)A1-3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法回执;2、钟宝光向该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证明书》及证人《身份证》、××证明书》、《出院记录》、《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4、钟宝光向该局补充提交《手术记录》、××证明书》、《住院登记证》、《银行凭证》、《账户明细查询》、马树棠和马美丽在医院支付押金的有关单据;5、《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6、《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工伤决定中止审理通知书》;8、新劳仲案字(2015)第111号《仲裁裁决书》;9、(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10、(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11、该局对钟宝光和陈顺夸作的《调查笔录》、在雅鼎明清家具店调查取证的照片。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雅鼎明清家具店诉称: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2014年10月17日是钟宝光的休息时间,其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二、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了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1、2014年10月17日,钟宝光在非工作时间回到单位操作压刨机,存在故意违规操作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由钟宝光自己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得认定其受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2、根据涉案《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可以得出,雅鼎明清家具店与钟宝光仅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证明钟宝光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故钟宝光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综上,雅鼎明清家具店认为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采信有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新会区人社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新人社工认(2015)A1-3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由新会区人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雅鼎明清家具店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1、2证明雅鼎明清家具店的主体资格;3、《居民身份证》,证明钟宝光的主体资格;4、《仲裁裁决书》;5、《民事判决书》;6、《民事调解书》,证据4、5、6证明雅鼎明清家具店与钟宝光仅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证明钟宝光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7、《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新会区人社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新会区人社局辩称:钟宝光于2014年11月11日就其受伤向新会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会区人社局于同月25日受理涉案申请。因钟宝光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存有争议,新会区人社局于2015年1月15日中止案件审理,并发出《工伤决定中止审理通知书》。2015年8月28日,钟宝光补充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后,新会区人社局于同日恢复该案审理。新会区人社局受理涉案申请后,向雅鼎明清家具店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如不认为钟宝光受伤是工伤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关证件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雅鼎明清家具店在举证期内没有举证,新会区人社局根据钟宝光提交的由马树棠在银联卡签名支付医治工伤的住院押金等证据以及该局对钟宝光、陈顺夸等人作的调查笔录,确认钟宝光是雅鼎明清家具店的木工,其于2014年10月17日15时在雅鼎明清家具店操作压刨机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刨伤的事实,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雅鼎明清家具店诉称钟宝光受伤是故意违规操作,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新会区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钟宝光述称,新会区人社局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依法驳回雅鼎明清家具店的诉讼请求钟宝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钟宝光是雅鼎明清家具店的员工,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2015年10月17日15时左右,钟宝光在雅鼎明清家具店操作压刨机时,右手被刨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诊断为:1、右手第3指中节指骨远端、远节指骨缺损伤;2、右手第4指远节指骨部分缺损伤;3、右手第2、3、4指皮肤软组织缺损伤。2014年11月11日,钟宝光就其受伤向新会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新会区人社局于同日向其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钟宝光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后,新会区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其申请。2014年12月30日,新会区人社局向雅鼎明清家具店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如不认为钟宝光是工伤的,应在期限内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雅鼎明清家具店收到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依法履行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后因劳动关系无法确定,新会区人社局于2015年1月15日决定中止钟宝光工伤认定一案的审理,建议其对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仲裁。2015年8月20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雅鼎明清家具店确认与钟宝光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新会区人社局于2015年8月28日恢复该案审理,并分别向钟宝光、陈顺夸进行调查询问,后根据钟宝光提交的证据及其调查取得的证据,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宝光于2014年10月17日15时左右所受伤害为工伤。雅鼎明清家具店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新会区人社局作为江门市新会区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在本案中,新会区人社局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本案中,新会区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钟宝光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1月15日至8月28日期间中止审理(因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建议钟宝光申请仲裁),至2015年10月8日才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虽然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但新会区人社局作出涉案决定仍明显超出法定期限60天,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雅鼎明清家具店属个体工商户,钟宝光与该店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受伤,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新会区人社局受理钟宝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雅鼎明清家具店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向钟宝光及陈顺夸进行了调查核实。钟宝光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及陈顺夸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钟宝光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而雅鼎明清家具店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钟宝光的受伤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新会区人社局根据钟宝光提供的证据及其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违反法律规定。雅鼎明清家具店主张钟宝光存在故意违规操作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新会区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程序虽然存在轻微违法,但对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影响,也对雅鼎明清家具店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影响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不宜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新人社工认(2015)A1-3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雅鼎明清古典家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雅鼎明清古典家具店、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