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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2015年6月6日因交通事故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插花镇杨楼街东侧路段时,将被害人祁某乙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甲驾车将被害人祁继某往医院,并在途中报警,后被害人祁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祁某乙系机械暴力致颅脑合并内脏器官破裂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郭某甲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000元(不含交强险110000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其所有的皖K号“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沿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插花镇杨楼街东侧路段时,将在道路北侧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祁某乙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甲驾车将被害人祁继某往医院,并在途中报警,后被害人祁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祁某乙系机械暴力致颅脑合并内脏器官破裂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郭某甲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000元(不含交强险11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另查明,案发当日,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民警在阜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郭某甲带回该队,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认字[2015]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阜公交决字[2015]第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第20151559号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祁某甲、郭某乙的证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1588号关于皖K号小型轿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1656号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