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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杨则建与安青山、樊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建,安青山,樊金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36号之一原告杨则建,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安青山,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樊金建,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建业大厦4层。负责人孙建平,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杨则建与被告安青山、被告樊金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秀琴代审 判员  王 滢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坤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