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69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裴某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