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诉阿拉善左旗青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阿拉善左旗新西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青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师维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623号原告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张朝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玲,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新西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李俊兵。被告阿拉善左旗青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学义。被告师维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诉被告阿拉善左旗新西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青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师维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金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