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沙忠波、崔鹏、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沙忠波,崔鹏,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4774号原告张红霞委托代理人秦博被告沙忠波被告崔鹏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珂委托代理人沙忠利被告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沙珂委托代理人沙忠利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沙忠波、崔鹏、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霞、被告崔鹏、沙忠波到庭参加诉讼。经合法传唤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红霞诉称,2014年9月23日,被告沙忠波、崔鹏向柳建(身份证号:41230119830218101X)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2015年4月1日柳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张红霞。当日,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沙忠波、崔鹏签订了还款合同,约定从2015年4月1日按月息3分,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还款期限为6个月。上述欠款由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担保。四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判决1、被告沙忠波、崔鹏归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主体适格。2、借条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崔鹏、沙忠波借柳建1000万元的事实。3、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柳建已经将对被告崔鹏、沙忠波的债权转让给原告。4、还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崔鹏、沙忠波欠款的事实及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担保还款,应承担连带还款的事实。被告沙忠波、崔鹏辩称,原出借人为柳建,所借款项为1000万元,是高息借款,已经归还柳建二百多万,下欠本金七百多万,后来二被告和柳建、张红霞进行清算,利息加本金共计986.8万。于2015年4月1日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又和原告结算利息为13.2万元,共计1000万元。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未答辩。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沙忠波、崔鹏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欠原告的1000万元,中间有200多万元是利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3日被告沙忠波、崔鹏向柳建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利息;2015年4月1日柳建与张红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柳建将沙忠波、崔鹏欠其借款986.8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张红霞。当日,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沙忠波、崔鹏签订了债权转让还款合同一份,合同显示,被告沙忠波、崔鹏欠柳建的10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张红霞,并约定从2015年4月1日按月息3分,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还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在合同担保人处签章。事实上,转让的债权是986.8万元,13.2万元是应张红霞的要求加上去的。被告违约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沙忠波、崔鹏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沙忠波、崔鹏约定的利率月息3分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沙忠波、崔鹏辩称所借款项为1000万元,是高息借款,已经归还柳建二百多万元,下欠本金七百多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在还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签章,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忠波、崔鹏偿还原告张红霞借款986.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沙忠波、崔鹏、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窦建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丕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