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振运与李会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运,李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董振运,男,证件号码41110219700926051X。被执行人李会勤,地址源汇区。董振运申请执行[李会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振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42号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大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