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正伟与刘正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伟,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正雄,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你们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11时履行了(2013)新法刑初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5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东跃审批人:刘涌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