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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正伟与刘正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伟,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正雄,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你们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11时履行了(2013)新法刑初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5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东跃审批人:刘涌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