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娄彦君与廉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彦君,廉兴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37号原告娄彦君,男。被告廉兴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彦君与被告廉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彦君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彦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娄彦君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