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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娄彦君与廉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彦君,廉兴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37号原告娄彦君,男。被告廉兴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彦君与被告廉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彦君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彦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娄彦君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