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相杰与刘广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杰,刘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刘相杰,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410581198901129054。被执行人刘广兴,地址五龙镇西蒋村。刘相杰与刘广兴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广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相杰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广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相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广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相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