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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李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华,李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71号原告王艳华,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燕荣,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艳华与被告李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艳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李燕荣未在家居住,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本院认为,因被告李燕荣下落不明,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李燕荣的确切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华对被告李燕荣的起诉。本院收取原告王艳华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端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