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守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449号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文,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臣,男,汉族,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5元,由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