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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金星管理处第七组。法定代表人万克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丹优,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玺,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黄五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75元,减半收取11387元,由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付 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