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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叶建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34号罪犯叶建平,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建平自减刑以来,曾因冲击监区监房大门扣2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