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奥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469号罪犯奥卡(SUNDAYOGBONNAOKAH),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奥卡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奥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奥卡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奥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8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奥卡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奥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