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赵某某、青岛诚信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赵某某,青岛诚信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376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隆西路324号内4号。负责人:王希英,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田玉荣,该租赁站工作人员。被告:赵某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青岛诚信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支路6号116室。法定代表人:赵成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赵某某、青岛诚信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为291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区XX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