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水花、庞渭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花,庞渭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08号之一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周丽萍,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水花。被告:庞渭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水花、庞渭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0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春杰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人民陪审员 陈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