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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水花、庞渭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花,庞渭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08号之一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周丽萍,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水花。被告:庞渭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水花、庞渭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0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春杰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人民陪审员  陈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