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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永科与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南华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科,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南华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923号原告胡永科,1943年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南华里村民委员会。原告胡永科与被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南华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永科诉称,1999年1月1日生,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息为0.9%,后被告又于同年10月向原告借款2345元,累计借款52345元。后原告历年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具状贵院,请求判决支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南华里村民委员会,现在尚未选举成立,该村(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南华里村)尚未选举出村民委员会,因此现在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存在。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永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退还给原告胡永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