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5民保令1号申请人(原告):过静妍。被申请人(被告):黄振波。申请人过静妍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过静妍称,其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于2015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11日9时左右,被申请人黄振波及其亲属在丽水市莲都区社保中心(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过静妍实施了殴打、谩骂、恐吓的家庭暴力行为。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一、禁止被申请人黄振波对申请人过静妍实施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黄振波骚扰申请人过静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过静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黄振波对申请人过静妍实施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黄振波骚扰申请人过静妍。本裁定书有限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黄振波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露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