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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1民初691号原告:郝某某,女,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锋,东至县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林晓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2004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接触,双方于2005年12月23日在东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阮某甲,目前在马田小学读书。被告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流。2013年起被告就整天在家玩电脑,此时原、被告虽居住在一起,但已无夫妻之实。2015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离婚,被告不予表态,原告遂搬出居住,目前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也从不打电话给原告。原告认为,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没有维持下去的必要性,故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阮某甲由法院判决随一方生活。被告阮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2月23日在东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阮某甲,就读于马田小学,和被告父母一同居住。2015年7月原告以被告整日在家玩电脑为由搬出居住。2016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来看,主要系婚后因被告整日玩电脑引发的一些矛盾,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原、被告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并能适当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