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安永魁与韩生祥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魁,韩生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49号原告安永魁,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被告韩生祥,男,撒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魁诉被告韩生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魁于2016年4月21日以被告韩生祥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安永魁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婉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