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克秀、汪梁、汪长杰与陆其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克秀、汪梁、汪长杰,陆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梁克秀、汪梁、汪长杰被执行人:陆其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陆其安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