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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2870号原告薛某,无业。被告支某,个体户。原告薛某与被告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梦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