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颜世平与被告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湖南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平,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湖南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39号原告颜世平。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甲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霞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世平与被告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湖南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世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世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6元,减半收取11788元,由原告颜世平负担。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承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