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2224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上列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女王镜词、王镜茗由原告抚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7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王某甲、王某乙。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