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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669号原告:张建国,男,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炳松,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正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德,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