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9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覃妙琴与覃向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妙琴,覃向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覃妙琴,女,壮族。被执行人覃向儿,男,壮族。申请执行人覃妙琴与被执行人覃向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向儿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妙琴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49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向儿进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方面的查询,结果均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向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妙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向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妙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9执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