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233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哲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