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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233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哲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