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6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赵恒军与曹云云、杨景垒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恒军,曹云云,杨景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恒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曹云云,女,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景垒,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61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赵恒军与被执行人曹云云、杨景垒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封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