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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176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文玉。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拖代理人陈文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诉称:其与陈某甲2012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龙子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吴某抚养,陈某甲给付抚养费1000元/月;3、婚前财产各自所有。陈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陈某乙由我抚养,不要求吴某给付生活费。如孩子判予女方,我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婚后共同财产5万元,双方平均分配,孩子无论判给谁抚养,均需保障对方一周一次,每次一天的探视权。吴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结婚登记时间及双方合法婚姻关系;3、陈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陈某乙基本信息。经质证,陈某甲对以上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吴某与陈某甲2012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另庭审中吴某、陈某甲均自认个人月收入为1800-2000元左右。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已不能维系正常的夫妻感情,吴某诉至本院坚决要求判决离婚,陈某甲对夫妻感情破裂予以认可,同意离婚,因此本院对吴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陈某乙尚年幼且未满2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故本院认为陈某乙随其母生活更为有利,对吴某要求抚养陈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陈某甲自认的收入水平,本院认为按其现有收入水平,陈某甲每月支付陈某乙抚养费为600元为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双方均无证据表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故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陈某乙由吴某抚养,陈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陈某乙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此款每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吴某;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帅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