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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修连与杜君其、唐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连,杜君其,唐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582号原告张修连,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强,肥城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君其,住肥城市。被告唐丽霞,住肥城市。原告张修连与被告杜君其、唐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书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君其、唐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杜君其向我借款8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杜君其、唐丽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后,被告杜君其向原告张修连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同年年底,被告杜君其向原告张修连借款25000元,约定月息1分。以上两笔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2014年3月1日,被告杜君其向原告张修连出具欠条两份,分别载明:“欠条今欠张修连现金陆万元正每月利息贰分欠款人:杜君其2014年3月1日”,“欠条今欠张修连现金贰万伍仟元每月利息壹分欠款人:杜君其2014年3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2016年2月2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8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杜君其与被告唐丽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欠条两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杜君其向原告借款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诉请被告杜君其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杜君与原告张修连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唐丽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唐丽霞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君其、唐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修连借款本金85000.00元;二、被告杜君其、唐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修连借款利息(本金6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本金25000元,按月息1分计算,均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杜君其、唐丽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