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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丽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赵丽娜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特8号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明胜路9号悦城紫玉兰庭101121室。法定代表人向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园园,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丽娜,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丽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特别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园园、被申请人赵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书》,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以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XX号紫薇家天下X幢XXXXX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抵押给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50000元,申请人支付了借款,并且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号为XXXXXXXXXX号。后经双方多次续当,被申请人仍无法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XX号紫薇家天下X幢XXXXX号的房产;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申请人就上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5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63000元(计算至2016年3月1日,要求按月3%支付至实际变卖、拍卖之日止)、律师费1200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赵丽娜辩称,其对申请人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书》是真实的,办理抵押登记也是真实的,表示愿意还款。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丽娜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书》,合同编号(2014)益典房字第0**号,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赵丽娜以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XX号紫薇家天下X幢XXXXX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抵押给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5万元,典当期限90天(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8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当金35万元整,且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登记号为西安市房他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号的他项权利证书。上述事实,有房地产典当合同书、当票、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XXX**号房产证、西安市房他证新城区字第20140625**号房屋他项权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书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为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核发了西安市房他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因被申请人赵丽娜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有权针对抵押物行使拍卖、变卖的权利,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丽娜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XX号紫薇家天下X幢XXXXX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要求裁定申请人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5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63000元(计算至2016年3月1日,要求按月3%支付至实际变卖、拍卖之日止)、律师费1200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属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赵丽娜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XX号紫薇家天下X幢XXXXX号的房产。二、驳回申请人西安益合典当有限公司其余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