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梅与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玉全、刘亦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玉全,刘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09号原告:李梅,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368号国澳公馆5栋1层。法定代表人:章玉全。被告: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亦。被告:章玉全,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亦,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诉被告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玉全、刘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7214.85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47189.85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