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建宝与陈启淼、管凤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宝,陈启淼,管凤芬,林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建宝。被执行人陈启淼。被执行人管凤芬。被执行人林乐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建宝与被执行人陈启淼、管凤芬、林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启淼名下的房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启淼、管凤芬、林乐芬名下无足额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陈启淼、管凤芬、林乐芬下落不明,故对被执行人陈启淼、管凤芬、林乐芬尚欠申请执行人蔡建宝借款本金216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7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